Accounting9 (208)
為什麼開公司好?建立商業公司時更重要的考慮因素
作為對本條第二款的減損,成員國可以要求透過第 16 條第(5)款所述的中央電子平台進行公佈。 作為替代方案,成員國可以要求在他們為此目的創建的另一個網站上發布。 如果成員國使用其中一種選擇,他們必須確保公司不必為此類揭露支付單獨的費用。 任何合併公司如果在決定合併的股東大會召開之日前至少一個月內不間斷地將合併草案在其網站上向公眾免費公開,則可免除第十六條規定的公佈要求。 合併草案最早要等到股東大會閉幕後才進行。 (1) 就本章而言,「合併設立新公司」是指數家公司未經清算而解散,並將其所有資產(主動和被動)轉移給其設立的公司的合法交易,作為回報,向合併公司的股東發行股份。 工商登記 在新公司中,股東可以獲得不超過已發行股份面額的現金支付,或者,如果面值無法確定,則為10%的發行價值。 (七)根據增加認繳資本的決定,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行股份的,在適用本條第(四)款和第(五)項的情況下,不能排除優先購買權。 機構的目的是透過(依第1款)及第(3)款的規定向公司股東提供購買。 (五)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司本身的股票或增加註冊資本期間發行的股票被公司以資金支持的方式收購或認購的,該收購行為股票必須以公平的價格進行。
如果相關成員國的國家法律允許這種形式的公司之間的合併,則成員國的法律必須允許一個成員國的公司與另一個成員國的公司進行跨境合併。 有幾個重要論點支持在美國以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或其他與企業所有者俱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法人實體的形式經營企業。 作為主要論點,可以提及的是,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形式經營企業可以保護所有者的資產(資產)免受因企業營運而產生的負債。 會計事務所 如果企業所有者建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而不是作為獨資經營者或普通合夥企業經營,也可以節省稅金。 有限責任公司和有限合夥企業在遺產規劃中也很有用,因為它們可以簡化遺產向繼承人的轉讓,並且可以減少或避免遺產稅。
如果它們由合併公司或以自己的名義行事但為了合併公司的利益的人所有。 在適當的情況下,第 96(1) 條規定的報告。 (3) 如果針對合併或清算公司的破產程序、破產公司清算、破產和解、強制和解或類似程序懸而未決,成員國不必適用本章。 在適用本章時,成員國的法律必須確保所有股東在相同情況下受到平等待遇。 (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不適用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 公司設立 股份被贖回的股東保留與公司有關的權利,但償還其投資的權利和分享未贖回股份的初始股息的權利除外。 認繳資本不得低於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最低資本額。 (六)第(一)款至第(五)款適用於所有可交換股票或附有股票認購權的證券的發行,但不適用於這些證券的轉換或股票的行使訂閱權。 如果另一家公司受第三國法律管轄,則也必須適用第分段,且 II.其公司形式與附件中所列的類似。
如果您需要協助選擇,請閱讀我們的企業家帳戶比較文章。 會計、報告的準備、提交、審計和發布均受國家法律管轄。 在匈牙利,2013 年第五法案(民法典)定義了 kft。
對於開發新產品或服務的企業來說,產品開發是關鍵因素。 產品開發所需的時間根據複雜性和行業的不同而有很大差異。 例如,創建新的行動應用程式可能需要幾個月的時間,而由於嚴格的測試和監管批准,設計和製造新的醫療設備可能需要數年的時間。 設立公司 如果您的企業需要更多具有專業技能的員工,例如需要軟體開發人員的科技新創公司,那麼招募過程可能會非常耗時。 識別、面試和入職員工可以顯著延長啟動時間。
子公司可以是開放或私人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但私人有限公司最受外國人歡迎。 其條件是他滿足法律規定的所有條件,並在事由發生後三十天內向商事法院宣布其意圖。 這是一個重要的區別,因為這意味著公司沒有法定前身,因此也不存在法定繼承。 由此可見,個體公司不承擔個體企業家的義務,個體企業家也無權享有其權利。 為了建立它,您需要包含在由公證人準備的公共文件中的創始契約或由律師會籤的私人文件,並且成員(創始人,即您)必須簽署。 該公司作為一個獨立的實體納稅,這意味著它有自己的稅號並對其利潤納稅。 與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相比,這可以帶來更低的稅率和更多的扣除額。 此外,公司所有者可能會獲得某些稅收優惠,例如健康保險和退休計劃的扣除額。
(二)本條所稱“透過電子方式”,是指以電子方式將資訊發送至目的地,以電子方式接收並進行處理和儲存(包括數位壓縮),並以電子方式完整記錄資訊。 成員國規定的方式,透過電纜、無線電、光學或其他電磁方式傳輸、傳輸和接收。 (5) 持有公司股本的股東,如果其對債權人的義務有要求,則不免除其已認購但尚未履行的資本的繳付義務。 除第一款所列無效事由外,不得以其他理由證明公司不存在、絕對或相對無效或宣告無效。 如果作為公司實體有權代表公司的人員已滿足資料揭露義務的正式要求,則只有在公司證明第三方已經意識到這一點。 必須確保債權人(包括債券持有人)以及對合併公司有其他債權的人的利益不會因合併而受到不利影響。 分支機構使用的商業信函和訂單必須至少包含公司商業信函和訂單中使用的數據,並據此在公司登記冊中註冊分支機構。
您必須在 3 月 15 日之前提交 IRS 表格 1120-S。 要獲得“S”公司資格,您必須是美國公民或向 IRS 提交個人報稅表的合格居民。 除非您將您的 LLC 作為「C」或「S」公司向 IRS 備案,否則它最初會被視為聯邦報稅目的的無視實體,並且必須在您的個人納稅申報表上提交附表 C。 大多數人在創辦新企業時合併是為了保護他們的個人資產,以便他們的所有企業和個人資產保持分開。 4) 業主希望透過承擔商業債務(透過公司貸款)來增加稅基。
成員國應採取必要措施,便利第三方取得自願提供的翻譯。 (3) 第 (1) 和 (2) 款所提及的資訊交換對於註冊管理機構來說是免費的。 清算程序的完成,以及在那些從公司登記冊中刪除會產生法律後果的成員國中刪除這一事實。 (1) 第十六條規定了宣告無效的法院判決是否可以針對第三人援引。 如果國家立法允許第三方對裁決提出質疑,則只有在法院裁決宣布後六個月內才有可能。
(2) 如果參與分立的所有公司的所有股東和有表決權證券的其他持有人都同意,成員國可以允許不適用第 141 條和第 143(1)(c) 和 (d) 條。 (1) 如果參與分立的所有公司的全體股東和其他有表決權的證券所有者同意,則不強制要求對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分立計劃或專家報告進行審查。 至少在大會就分拆草案作出決定之前一個月,參與分拆的公司有義務按照成員國的立法,按照公司管理程序,公佈分拆草案。 (一)各合併公司股東大會在聽取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報告後,應就透過跨境合併聯合草案作出決定。 每個合併公司的管理層或執行機構為會員準備一份報告,其中描述和解釋跨國合併的法律和經濟方面,以及跨國合併對會員、債權人和股東的影響。 (1) 每個合併公司的跨國合併聯合草案必須根據第 16 條,按照特定成員國國家法律規定的方式公佈 - 不得遲於股東大會決定之前一個月關於合併。 然而,成員國的法律可以規定,如果至少有一半的認繳資本得到代表,則第一分段中規定的簡單多數票就足夠了。 此外,在適當的情況下,必須適用公司章程的修改規則。 (2) 成員國不必將本章適用於以附件一所列公司形式註冊的合作社。 如果成員國法律有此要求,「合作」一詞應出現在第 26 條提及的此類公司的所有文件中。 (2) 在第 (1) 款所述情況下,成員國法律必須至少規定措施,確保交付認繳資本所產生的款項不能用於支付或分配目的對股東,或股東履行其出資豁免的義務。 任何認繳資本的減少,除非法院判決下令,必須至少由股東大會根據第 83 設立公司 條規定的法定人數和多數規則決定,且不影響第 seventy nine 條和第 eighty 條。
但如果股份公司間接持有多數票或能夠間接施加決定性影響,成員國要求中止投票權時,不必適用第一款和第二款。 (2) 交易必須在真實市場條件下在行政或執行機構的責任下進行,特別是關於公司收到的利息以及為公司提供的貸款和預付款的擔保(第(2)款中提到的貸款和預付款) 1)。 (2) 若認繳資本的未繳部分未在資產負債表的資產中列示,則該金額必須從第 (1) 款所述的認繳資本金額中扣除。 (5) 如果就擬議的合併或分立起草了獨立專家報告,成員國可以決定不將本條適用於透過合併或分立設立新公司。 (3) 專家報告必須依照第16條的規定以各成員國立法規定的方式公佈。 (2) 設立公司 成員國應在收到第 20 條第 (1) 和 (2) 款所述資訊後確定適用的程序。 此程序應確保,如果公司因其他原因解散或註銷,其分支機構也不會無故拖延地註銷。 如果公司在一個成員國設立了多個分支機構,則第 30 條第 (2) 款 b) 點和第 31 條中提到的通訊可以在公司選擇的分支機構的登記冊中進行。 分支機構所在成員國可以要求第 30 條第(2)款(b)項和第 31 條所述文件以聯盟的另一種官方語言公佈,並對這些文件的翻譯進行認證。 (4) 第 (2) 款和第 (3) 款所述實施法律行為應在第 164 條第 (2) 款所述審查委員會程序的框架內通過。
然而,如果公司的所有股份均為記名股票,則成員國法律並不要求強制揭露。 預留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期限自要約公告或向股東發出通知函之日起不得少於十四日。 (1) 由行政機關或法院任命或認可的一名或多名獨立專家在公司註冊或獲準開始其活動之前準備非貨幣出資報告。 根據特定成員國的立法,專家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公司。 (3)除第16條所指的強制溝通及本條第(2)款規定的自願溝通外,成員國可允許相關文件和資料依照以下任何其他語言進行溝通:第十六條。 (2) 如果在第 (1) 款所述的情況下,成員國的立法允許透過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則主管法院必須能夠為公司設定足夠的期限來糾正非法行為。 設立公司 保護會員和第三方的利益要求成員國關於股份公司分立的法律在成員國允許此類合法交易的情況下保持一致。 在決定參與合併的公司的員工參與程度時,也必須考慮公司治理機構(負責公司產生經濟成果的組織單位)中代表員工的成員比例。 會員會議的法定人數是指至少有股本的一半或可投票數的過半數出席。 除非法律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會員大會的決定由出席會員的簡單多數票作出。 對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唯一成員在成員會議權限範圍內決定問題,並有義務以書面通知高級官員。 在匈牙利法理學中,商業公司(Gt.)是由自然人和法人實體設立的,從事類似商業的聯合經濟活動的公司,有自己的公司名稱。
這意味著企業所有者個人不對企業的任何債務或責任負責。 在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中,如果發生任何法律訴訟或債務,所有者的個人資產可能面臨風險。 透過建立企業,所有者的個人資產受到保護,責任也受到限制。 另一個變化是,新立法規定股份公司註冊前未提供的出資的最晚日期為註冊後三年,而不是目前有效的五年期限。 公司登記 比上述規定更晚履行捐款期限的規定是無效的。 新民法典明確了股票上顯示的任何數據發生變化時的處理方式,並明確規定,如果股票已經流通,則該變化也必須顯示在股票上。 如果是印刷股票,則必須按照增資時規定的方式更換或加蓋股票;如果是非物質化股票,則必須根據非物質化證券規則更改內容。
未能在商業文件或公司網站上包含第 26 條要求的強制性資料。 (3) 委員會可以根據第 163 條以授權行為的形式決定平台透過收費方式共同融資是否合理,如果合理,則根據第 (1) 款確定向個人用戶收取的費用。 這些實施性法律行為應在第 164 條第(2)款所述審查程序的框架內通過。 (7) 會員國應採取必要措施,避免根據第 (5) 款傳達的資料與登記冊或檔案中出現的資料之間出現差異。 成員國可以決定以同樣有效的方式取代國家官方期刊中的出版物,該方式允許使用至少一個系統,在該系統中可以透過中央電子平台按時間順序存取所提供的資訊。 第十四條所述文件或資料的全部或摘錄的紙本或電子副本所繳納的費用不得超過管理費用。 (4) 第 台北會計事務所 14 條提及的文件或資料的完整副本或其摘錄必鬚根據要求提供。 根據申請人的選擇,可以透過紙本或電子方式向登記處提交申請。 (二)公司成立期間,取得法人資格前,代表公司行事,公司不承擔由此產生的義務的,代理人對公司的行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義務 - 在沒有不同協議的情況下。 本政策尊重基本權利,並符合《歐盟基本權利憲章》所載的原則,特別是《基本權利憲章》第八條,根據該條規定,每個人都有權保護其個人資料。 與分居有關的成員和第三方的保障措施也必須涵蓋與分居實質方面相似的某些法律慣例,以便無法逃避提供此類保護的義務。 債權人,包括債券持有人,以及參與股份公司分立的公司的其他債權人必須受到保護,以免分立對其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違反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取得的股份,必須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內出售。 若在上述期限內未出售股份,則適用第 sixty one 條第(3)款。 (6)第(1)款至第(5)款不影響成員國關於透過儲備金資本化增加認繳資本的規定。 支付的金額不得超過自最近財政年度結束以來實現的總利潤加上結轉利潤和可用於此目的的儲備金金額,並減去結轉虧損和儲備金金額根據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編制年度報告。 (3) 向股東支付的款項不得超過上一財政年度結束日的利潤金額,加上結轉利潤和可用於此目的的儲備金額,並減去結轉利潤損失以及按照法律和基本規則存入準備金的金額。 (2) 第(1)款不適用於公司正常經營活動中進行的財產收購、行政機關或法院發起或監督下進行的財產收購、股票市場收購。 成員國也可以要求這些規定適用於資產由股東或任何其他人擁有的情況。 只有具有財產價值的資產才能構成註冊資本的一部分。 然而,履行工作或提供服務的承諾不能被視為此類工具。 每個成員國應確定哪些人員需要遵守第 2 節和第 three 登記工商 節中規定的資料揭露正式要求。
成員國可以要求公司在股東大會結束後的一段時間內保留其網站上的信息,或者在適當情況下,保留在中央電子平台上或相關成員國確定的其他網站上的信息。 成員國可以確定因技術原因或其他因素網站或中央電子平台存取暫時中斷的後果。 參考資訊必須包括分拆草案在網站上發布的日期,且網站必須免費向公眾開放。 (2) 在每個相關成員國,第 (1) 款中提到的當局盡快為每個合併公司頒發受該成員國法律管轄的證書,從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法律行為合併前的正式要求已適當執行或滿足。 (3) 若符合第 94 條規定的條件,則成員國立法不應要求接收公司大會接受。 成員國可以要求公司在股東大會結束後的一段時間內保留其網站上的信息,或者視情況保留在中央電子平台或成員國確定的其他網站上的信息。 (1) 合併必須依照第 sixteen 條的規定,依照各成員國立法對參與合併的各公司規定的方式予以公佈。 成員國必須確保債權人有權向適當的行政當局或法院申請足夠的擔保,如果他們能夠可靠地證明其債權因合併而面臨風險並且沒有從公司獲得足夠的賠償。 成員國可以要求公司在股東大會結束後在其網站上或在適當情況下在中央電子平台或成員國確定的其他網站上保留資訊一段特定時間。 該參考文獻必須包括合併草案在網站上發布的日期,並免費向公眾提供。 在存在多類股份的情況下,至少受交易影響股東權利的每一類股份必須分別對股東大會減少認繳股本的決定進行表決。 如果成員國決定在合併或分立的情況下適用第2款,它們可以規定本條規定的報告和關於合併或分立草案的獨立專家報告可由同一位或多位專家編寫。